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现有矿井实际,经研究,对全省各类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新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前提。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新标准严格限制当班井下最大作业人数,重新核定各类矿井劳动定员标准,确保劳动定员标准的认真贯彻落实。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减人提效、确保安全、可具实施性,有合理的、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严格按核定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是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纳入劳动定员管理。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编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四)优化矿井设计和劳动组织原则。煤矿企业要提高矿井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力求采区合理布置;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用人环节;要合理安排井下作业工序,合理安排采掘区(队)、班(组),减少工作环节;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五)按核定生产能力编制当班最大下井人数。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均衡生产计划和编制劳动定员,不得突破该矿井核定的当班最大井下作业人数,严格按标准制定当班井下采掘作业面最大下井人数,按规定安排井下采、掘、运、排、通、供等各系统、各环节的设备常规检修,实行“三班八小时工作制”,有条件的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三、编制范围
凡是“六证齐全”的生产矿井均应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按标准定员;新建、改扩建、联合改造、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在建矿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矿井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本定员标准核算井下劳动定员;对“六证齐全”矿井,因矿井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艺、生产系统及开采难易程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地质条件、煤层赋存、自然灾害),原有矿井劳动定员与实际需要井下作业人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定。
四、工作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煤矿企业的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批管理工作(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编制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落实。
(二)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规范劳动定员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本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切实保证劳动定员标准的贯彻实施。煤矿矿长是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矿劳动定额定员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建立“限员挂牌”制度
1、严格按劳动定员标准限制当班下井人数,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压减产量,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2、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加强入井人员考勤制度。对下井人员实行入井、升井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所在的工作区域,做好入井人员考勤记录;在井、硐口挂牌真实标明井下当班最大作业人数和实际入井人数。
(四)建立劳动定员工作档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指导省属煤矿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各类煤矿企业要建立当班下井作业人数、采掘作业面劳动定员、井下辅助系统作业面及各硐室劳动定员、日常入井人员记录、劳动定员核查情况的归档工作。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于每年四季度末将所辖矿井年度劳动定员核定情况(见附件2)分别抄送省、市经贸、煤监、劳动保障部门。
五、监管制度
(一)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不定期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劳动定员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核查,核查率不低于矿井总数的30%。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监管措施;并将核查情况(见附件3)分别报省、市经贸、煤监、劳动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每季度要现场核实辖区内矿井劳动定员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率不低于矿井总数的50%,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
(三)煤矿企业要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要求,负责本矿井劳动定员的落实,井口值班室要有当班下井人数的考核记录,对不按劳动定员标准随意增加下井人数的,按相关规定查处;遇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对确需改变原有劳动定员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矿井劳动定员标准,并逐级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查处。
(四)矿井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煤矿劳动定员标准,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五)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是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年检、延期的条件之一。
六、其他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前将负责矿井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见附件4)报省经贸委能源处。
附件:1.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劳动定员核定标准(试行)
2.年度矿井劳动定员核定表
3.矿井劳动定员核查情况表
4.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人员名单
省经贸委 省安监局
福建煤监局 省劳动和保障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